于兴泉:企业高管与商业贿赂犯罪
“企业家”一词来源于法语,原意为“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通常意义上的冒险更多在于资本机遇与风险的博弈,属商业范畴,但近年来的诸多案例表明,刑事犯罪才是真正的杀手锏,他可以将一名创业路上的优秀企业经营者瞬间打进地狱:失去自由、资财散尽。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林立而起,市场主体也开始从早期单一国有(国营)企业变成了国企、民企公司和各种其他经济组织共存状态。与这种多样态经济主体并立市场模式伴生出现的不仅是繁荣的市场景象,还有越来越多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中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成为新的危险源。
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在商业贿赂出现的早期,有人认为商业贿赂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属于自由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没有必要使用严苛的刑法手段规制。但实际情况是,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危害了某一个或者某一些经营者的盈亏利益,还会形成一种恶性市场境况,即经营者不是通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技术研发、调整产品结构等正当途径展开公平竞争,而是通过提供更多贿赂的方式来获取交易机会,致使“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形成。
随着商业贿赂行为越来越泛滥,甚至一些素来以规范管理著称的外企也曝出了巨大的商业贿赂利益链,如2013年7月曝出的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就是一个浸淫于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事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透过已经查明的更多案件细节,一个跨国药企的商业贿赂利益链逐渐清晰,将药价推向虚高的幕后黑手开始浮出水面。据了解,很多知名品牌企业,也涉及到了商业贿赂犯罪。可见,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给社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从近年来公开的法院判例看,用于贿赂的也不再限于金钱,还包括各种代币券、购物卡、古董字画、贵金属及饰品、房屋等,甚至是更加隐蔽的股份代持、干股分红,或为目标人低价购入某种产品、高价收购目标人某种产品让渡利益等等,现如今各种贿赂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据统计,当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犯罪最为多发常见的罪名为“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就企业高管而言,更大概率会涉及“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个罪名。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简而言之,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为客户牟取利益或违规收受好处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该罪。
在司法实务中,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案发的重灾区包括医藥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各种招投标和评选中,通过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获取中标或优势地位也都会被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行为模式。概括讲,不管何种行业领域,只要在公司企业中掌握实权的职位,都具备收受贿赂的机会或可能,如果他暗中收钱给人办事,那就意味着其大概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
需要强调的是,2020年12月 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由原先的最高刑十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行贿罪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贿对象的身份不同,相应两罪的入刑金额标准略有差异,但两罪在行为方面均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对方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出现贿赂的犯罪行为时,行贿方、受贿方均有可能因此贿赂犯罪事实受到刑事追诉。
由于行贿手段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制也在不断地顺应实情作出改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将贿赂罪的惩治和预防范围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此对应,我们看到一些官员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贿赂犯罪案例,被指控犯罪的不仅是官员本人,也包括官员家属子女,而企业高管犯罪的,则是同样有牵连到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或者是一个企业的多数高管都被追究。
相对于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但可能被记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被判决行贿犯罪成立的,将会影响企业的境内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谈判等。企业高管个人犯罪,则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被告本人及子女均有可能影响将来的求职就业。
商业贿赂的蔓延,很大原因在于企业都希望自身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及早占据优势地位,或担心自身不依照潜规则会遭受排挤、蒙受损失。然而,一旦商业贿赂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该刑事风险就会成为一颗深埋地下的地雷,随时可能被触发。行贿受贿双方总认为这是“一对一”的事情,只要你不说我不说,天知地知无人知。有的企业甚至制定了一些制度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须知,对于行贿受贿犯罪,即便是一对一证据,甚至订立攻守同盟,但并非坚不可摧。基于商业目的达成的隐秘利益共同体,在强大的办案机关面前不堪一击。更不用说采取先进的侦查手段以及高超的审讯方法,很容易使得犯罪分子就范。而且,法律规定了对行贿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办案机关很容易以此条件突破行贿一方的心理防线,继而查清受贿一方事实。所以,侥幸心理还是不要的好。
笔者认为,企业经营者要摒弃投机心理,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从管理和技术、质量等方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必须从根本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从完善管理制度源头开始,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的行为管理,杜绝商业贿赂犯罪,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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