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团丨刑侦专家九步讯问法,你能招架得住吗?
被刑事追诉的人大多不愿意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这对于他们而言就是一场又一场的噩梦,但是,这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之路。不同的办案人员有不同的讯问方法,其中,莱德九步审讯法是办案人员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一、什么是莱德九步讯问法?
办案人员文明执法、文明讯问,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如实供述,证人如实陈述,法官依法公正裁判,这是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论是否真的有罪,都会希望能够逃脱、减轻、不受 追责,而办案人员通常在审讯开始前,便笃定当事人真的有罪,双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场“心理战”。
莱德是美国审讯科学的先驱,他在总结大量审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九步审讯法”,这种审讯方法科学、高效、全面,对每一个审讯环节都考虑得十分详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在美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二、刑事律师为什么要学习莱德九步审讯法?
尽管我国与美国的司法体制不同,莱德九步审讯法也在几十年前已经问世,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却至今没有改变。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两个《证据规定》以来,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刑事司法文明的进步不断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法的革新,因此,莱德九步审讯法也渐渐成为我国侦查人员的重点学习对象。
莱德九步审讯法为侦查而生、为审讯服务,那另一个方面,也是刑事律师了解案情、还原真相的重要工具,这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因为只有知道入罪的逻辑,才会有出罪的思路!作为刑事律师,学习莱德的九步审讯法,可以使我们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经历过怎样的讯问,有助于理解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供述时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的发现审讯中存在的问题。
三、莱德九步审讯法的主要内容
(一)采用九步审讯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1.让犯罪嫌疑人独自在讯问室呆上5分钟,提高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开始时感受到的忧虑和恐惧。
2.准备一个装证据的案件材料夹(即便里面什么都没有)。另外根据案件性质,还可以考虑携带部分物证、书证或其他视觉性道具。它能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印象,即侦查人员这边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在正式讯问前进行一次非指控的询问,好处在于展现出友好、随和的态度,与讯问开始后呈现出的更加严肃、坚决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明显的态度反差有助于向犯罪嫌疑人灌输一种自信与真诚的意识。
(二)九步审讯法
1.直接、正面地提出指控。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正面指控。观察犯罪嫌疑人是一言不发、向下看地板,还是反应激烈,声称没有做过。接下来告诉犯罪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对他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并通过该过渡性陈述引入讯问的主题。
2.主题展开。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表达对犯罪事实原因的推断,凭此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为自己犯罪事实进行开脱的道德上的借口(如将责任推给同案犯或被害人,或归咎于某种特殊情况),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反应。如果若有所思,即是强烈的有罪迹象,反应激烈则有可能是无辜的。
3.对付否认。可以预见,不管是有罪者还是无辜者,都会否认自己与犯罪有关,这时需要阻止犯罪嫌疑人对否认有罪作出重复和详细的说明,并使讯问回到构成第二步道德借口的主题上。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反应,无辜的人或多或少会尝试强烈反驳,而有罪者往往会停止或减弱对抗,称自己无罪。
4.克服异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只会固执地坚持否认,他们认为仅仅“我没干这事”这句话就完全足够了。而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围绕经济、道德等方面理由,辩解其为何不会或者不能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放任其说出他的异议,然后驳倒他,使之转化成犯罪嫌疑人应该坦白的内容并转为己用。
5.维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当犯罪嫌疑人的口头努力不能有效地劝阻侦查人员时,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在精神上出现退缩,并不再理睬侦查人员提出的主题。第五步需维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与犯罪嫌疑人重新建立能够满足需要的融洽关系。主要方式有,对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自己所说的都是真诚的,不断拉进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座位,保持与嫌疑人的眼神接触。
6.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在这个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正在权衡说出真相可能获得的好处,而且此种心理通常会反映在犯罪嫌疑人的非言语性行为变化中(流泪、崩溃的姿势、眼睛看着地板)。这时需要对其表示同情,并鼓励他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摆脱困境。
7.提出选择性问题。利用一组选择性问题,建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某些方面作出选择。这一选择应当采用问答的形式进行,如“这是第一次,还是之前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这种选择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开始说出真相时的心理负担小一些。无论犯罪嫌疑人作出哪一个选择,他这一选择的最终效果都是等同于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
8.促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细节。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各个细节作口头叙述,这些叙述将最终用于在法律上确认其有罪。
9.书面供词。将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笔录。
四、学习感悟
认真研究了莱德的九步审讯法后,笔者更加确信,尽管司法体制不同,但人性是相通的,司法人员采用的很多讯问方法也是相通的。上文的很多讯问方法,在笔者办理的诸多案件中都有从不同当事人处有所听闻,可见我国的不少侦查人员可能也已娴熟地掌握了上述讯问方法。不可否认的是,上述的某些审讯方法可能带有一定的 “欺骗”性质,但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均没有将“欺骗”获得的供述视为非法证据。
何家弘教授认为,采用带有欺骗性质的供述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欺骗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其二是这种欺骗不会导致虚假供述。但是,这个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在极限的心理施压和欺骗下,又如何能保证不会导致虚假供述呢?在多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笔者见过 不少 侦查人员采用这种“软审讯法”制作的讯问笔录,在经过庭审质证以后成为定案的依据。
笔者相信,有罪之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无论如何辩解,最终 都难逃法网。但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学习、研究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依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让辩护律师知己知彼,更有效地帮助无罪、罪轻的人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时,能够避免受到错误地追究,能够多一些底气和从容。
马成律师团(作者)简介:
马成律师团队系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办。团队现有成员18人,均毕业于中国知名法律院校,团队合伙人全浙宾、曹继栋、施阳、任伟、李锐杰、李茂阳以及团队业务骨干吴光林、毕送平、孔雨雪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棕旭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