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之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界动态

 

《了凡四训》对律师执业的启迪

3225《中国律师》2022-05-19王炳森
袁了凡先生在书中提出:“务要日日知非,日日改过。一日不知非,即一日安于自是;一日无过可改,即一日无步可进。”

       《了凡四训》说了些什么

  《了凡四训》是以明朝袁了凡先生个人经历现身说法教导子孙的家训,由“立命之学”“改过之法”“积善之方”“谦德之效”四部分组成。其思想内核是“改过”“积善”,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推出“袁了凡《了凡四训》”相关名篇,认为此书对于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就割断了精神命脉。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要结合新的实际发扬光大。

  《了凡四训》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书中涵盖了明朝袁了凡先生一生的见闻、感悟,书中有些脍炙人口的名言也一直流传至今。其中,袁了凡先生在《了凡四训》里,结合自身经历和毕生学养,讲述了“知行合一”的改过之法,对于广大律师来说,何以知过、如何思过、怎样改过,给予了深刻启迪和思考。

      《了凡四训》的执业启迪

  袁了凡先生在书中提出:“务要日日知非,日日改过。一日不知非,即一日安于自是;一日无过可改,即一日无步可进。”“但改过者,第一要发耻心,第二要发畏心,第三要发勇心。”袁了凡先生的上述观点对于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律人亦有所启迪。

  何为律师?《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于掌握专业技能,律师会比常人更易规避法律风险。律师如果为了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比常人容易得多。因此,律师的自我反省、“日日知非”非常重要,这能够使我们不至于坠入深渊而不自知。

  袁了凡先生提到,改过要发三心,耻心最为重要。耻心是指知耻之心。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日常行为的正当性,大家都去做的事不一定是对的,很多错事由于习以为常,便会觉得理所应当,不认为是一件羞耻的事。

  笔者最近时常反思,自己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主动联系父母,对于父母的陪伴是不是太少了;自己有时候因为一个小小的成绩就觉得学识已经超过老师或者同行了,面对他人生起了傲慢心;自己对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项竭尽全力地研究,付出的努力与收获是否相符;在从事律师职业中有没有坚守自己的初心,有没有违背良知的行为等等。发现耻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不断地否定和自我否定中才可能实现。

  畏心是指敬畏之心。无畏者无惧,无畏者最容易做出出格之事,无所畏惧也有可能任意妄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律师失去了一颗敬畏之心,就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做出损害委托人、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律师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对法治环境也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破坏。

  勇心是指勇猛改过之心。通过认真思考和反省知道了自己的一些过错之后,是雷厉风行进行改正,还是拖泥带水地明日复明日。阅读了《了凡四训》后,我发现由于自己的惰性,很多时候会认为“这个错误没什么大不了的”,今后还需深入学习、努力改进。

  诉讼和调解是解决委托人所遇到法律问题的两种手段,诉讼的对抗性较调解更强,调解对于纠纷的解决有着许多诉讼所不及的优势。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参与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要重视调解工作

  相信选择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最初都有着一颗为国为民之心,希望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纠纷,为社会、为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袁了凡先生在书中提出:“有益于人是善,有益于己是恶”“是故人之行善,利人者公,公则为真;利己者私,私则为假;又根心者真,袭迹者假;又无为者而为者真,有为而为者假”“人之为善,不论现行而论流弊;不论一时而论久远;不论一身而论天下。”“先行虽善,而其流足以害人,则似善而实非也;现行虽不善,而其流足以济人,则非善而实是也。”

  从袁了凡先生的观点看,很多善与非善的界限就变得不再模糊。律师如非为当事人利益,而仅为了自身利益而劝说当事人进行无必要的诉讼即是“非善”。作为律师,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即是“善”。律师具备专业技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便是践行了袁了凡先生所说的“善”。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契合了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具有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具有独特的优势。由律师担任调解人,则为调解工作注入了法律专业知识,能够使当事人双方更容易理性接受纠纷解决方案。实践中,律师调解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纠纷,同时包含了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法治意识的提升和预防化解矛盾等更为丰富的内涵。

  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前不久有一起案件,当事人A是租户,当事人B是房主,B承诺A可以长期租用房屋,但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一天B身患重病急需卖房治病,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C。C同意买房,但是要求房子中不能有人租住。于是B找到A进行协商,A由于本着长租的打算,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家具配置较为齐全,不同意退租,双方协商未果,B诉至法院要求A腾退房屋。在诉讼的过程中,我通过向双方分析利弊、释明法律规定等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A拿到补偿后同意退房,B也如愿卖房治病。试想,如果本案不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双方持续诉讼既浪费时间精力,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新时代新征程,律师只有及时自我更新,不断提升调解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精准的法律服务。律师参与调解一方面拓展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参与基层社会法治建设,助力其自身价值的实现。

【作者:王炳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小叶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