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能成为促销保价规则中的“变色龙”
“我6月10日在一家电商平台买了3瓶酱油,当时的价格是21.9元/瓶,但是6月17日晚上,我发现这款酱油的价格降为17.52元/瓶,每瓶降了4.38元。由于在保价期限内,按理说平台应退我13.14元,可平台却不予保价。”北京朝阳区消费者楚女士反映,“后来咨询平台客服人员才得知,因为我的订单里有个15元的赠品,在保价的时候,赠品也算钱,因此总体算下来,我买的酱油并未降价,但我觉得这个很不合理。”
在促销时,赠品的身价是0元,其功能是让消费者享优惠,刺激消费者下单;在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时,赠品的身价秒变成几十元甚至几百元,其功能也变成了临时填补“主交易标的商品”的降价价差,阻碍消费者索要差价。
在不同的营销环节,同一赠品的身价和功能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成了减轻商家责任、降低商家成本、维护商家利益的“变色龙”“万金油”。一些商家玩坏了赠品规则、保价规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触碰了法律底线。
按照通常理解,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免费赠予消费者的商品,赠品有赠品的规则和逻辑,不应该掺和到保价规则中去。在保价“算账”时,商家脸色一变,把赠品也折算成一定数量的价款,明显违背了赠品的基本伦理。实际上,商家的这套赠品“算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了欺骗和误导。
退一步讲,商家即便想把赠品计算到“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保价价款中,也应该秉持透明原则,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家制定的促销优惠条款、保价条款以及作出的声明、解释等,都有格式条款的性质,都应该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商家在促销过程中,直到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之前,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费者赠品的身价包含在保价规则中,却利用“最终解释权”把赠品算入了“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款中,减轻了商家的保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严格地说,赠品的身价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的促销保价规则已经构成了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即便促销保价规则还没有到无效的程度,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促销保价规则中赠品身价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者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一方作出解释。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家的忽悠式、挖坑式、算计式促销套路越来越反感,越来越警惕,如果商家的促销规则充满了“算计”成分,让消费者感受不到诚意,得不到实惠,很多消费者就不会再买账。消费者需要简单、清晰、有诚意的促销措施,商家应该顺应消费者的需求,清除促销保价规则中的赠品身价等变量,让消费者得到看得见摸得着且可预期、好计算的商品保价权益,这样,保价规则才能让消费者心里明白、踏实,才能起到更好的促销效果。
市场监管部门、消协应联合电商平台对商家的促销保价行为进行治理规范,曝光商家的保价规则中的侵权套路,警示消费者,倒逼商家建立诚信、公平、透明的促销保价规则。消费者也该擦亮眼睛,在下单前询问商家保价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并留存相关交流证据,如果商家事后随意解释保价范围,不返保价差额,消费者就通过投诉、举报、打差评等方式积极维权。
责任编辑:闻浪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 上一篇 打通跨区域流动“堵点”,让公众出游心动变行动
- 下一篇 警惕似是而非的品牌
相关文章
- 贯彻实施《体育法》 构建高水平体育仲裁制度——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
- 畅通规则衔接 人民法院全力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②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
- 对“好评返现”行为应亮明治理态度
- 景区免票不应是权宜之计
- 遏制混同用工侵权需打通“任督二脉”
- 张弛有度织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法网”
- 赠品不能成为促销保价规则中的“变色龙”
- 织牢制度“笼子”,防范领导干部廉政风险
- 怎样解决网购中的“赠品问题”
- 2024年元旦假期全国口岸将迎出入境客流高峰
- 首个国家宪法日使用的国旗入藏首部宪法起草地
- 7月11日律界之声新闻速递
- 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 特稿丨习近平:众望所归引领中国新征程
- 是谁在炒作“暑期最可怕”?记者调查暑期线上线下“贩卖教育焦虑”现象
- 厉行禁毒 无畏艰险 致敬禁毒英雄
- 云南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农户因作物欠收状告邻近洒药的无人机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