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律界之声新闻速递
作者:李楠楠、薄晨棣 新闻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办1.7万余件
作者:李楠楠、薄晨棣 新闻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通报加强水行政执法、推动水法治建设情况,发布10件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治水兴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依法起诉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实践中,如何处理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对此,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告诉记者,水利领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都属于公共利益,水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两家在维护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但从履职的顺位上看,水行政执法是第一位的,承担的责任是主体责任,而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在顺位上是第二位。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持办案力度不减。围绕长江黄河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开展专项监督,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办理一批“硬骨头”案件,推动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
二是深化源头治理。加大最高检、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最高检办理的案件往往能够解决几个省、一个流域或跨流域的治理难题。省级院办理的案件往往是解决一个省的治理难点,达到“打一针疼一片”效果。
三是凝聚治理合力。积极加强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是用好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全面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探索建立公益志愿者、观察员线上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依靠社会力量促进办案。
四是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进省级、地市级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上下联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以长江、黄河为突破口,探索全国重要江河湖泊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协作机制。强化与中央环保督察等衔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贯彻民法典精神,探索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
最高检: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共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9495件
作者:李楠楠、薄晨棣 新闻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上午,应急管理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600件4641人,起诉9495件15506人。罪名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96.4%。
二是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监督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986件。
三是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对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事故调查,在证据收集、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后期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依托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和案件定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386件。
四是主动追赃挽损,敦促有关单位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促进矛盾化解。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审查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认定造成经济损失约423839万元,检察机关追赃挽损约21212万元。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件追赃挽损率达61.4%。
五是通过办案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或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发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发出993份,包括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危化品、生产作业、煤矿和非煤矿山、消防安全、食药环医、旅游娱乐等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相关被建议单位认真整改,成效明显。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青岛海事法院召开“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 服务海洋强省建设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服务海洋强省建设 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
本报青岛6月8日电 今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山东自由贸易区青岛自贸片区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总结了海事司法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
青岛海事法院聚焦海洋强省、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上合示范区、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和海事司法优势,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2021年,青岛海事法院审结案件3671件,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海商合同案件928件,海事侵权案件228件,海事行政案件33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303件,涉港澳台案件12件,海事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1022件,执行案件924件。扣押各类船舶102艘,其中外轮12艘,拍卖变卖20艘,成交价款7000余万元。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海上养殖设备建造合同、海事特别程序、海事行政、海难救助、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海上船屋租赁等,较全面地反映了海事法院案件特点,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海事司法的知情需求,为涉海经济主体处理类似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示范指引。(记者 吕 佼 通讯员 王爱玲 娄雅灵)
量等次细化质量问浙江高院出台执行案件质量认定标准 科学界定案件质题具体情形
作者:余建华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浙江高院出台执行案件质量认定标准
本报讯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认定标准(试行)》,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构建客观公正的案件质量评价管理体系。
《标准》要求,科学界定案件质量等次,确保过错相符。要综合考虑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不同,将存在问题的执行案件分为一般问题、一般瑕疵、重大瑕疵、违法执行四个等次。同时,对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登记错误等不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确保认定标准全面、客观、科学,既符合执行工作规律,又倒逼提升规范化水平。
《标准》共规定四个等次77项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形,明确要细化质量问题具体情形,确保覆盖执行办案全流程,全面检视执行行为,涵盖执行立案、查控、处置、清偿、分配、惩戒、结案、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并对财产保全、执转破、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等与执行相关环节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标准》将办案流程节点信息填写、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应用不力等情形作为“一般问题”予以规定,推动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智慧执行系统运用,实时动态开展流程节点管控,做到全覆盖、全闭环、无死角,从而提高监管能力水平和办案质效。
《标准》还要求,全省各地法院要综合运用法官自查、互查,跨法院、跨地区交叉评查、组织集中评查、专项检查等多种评查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法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业绩档案。(记者 余建华)
责任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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