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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7761律界之声2024-07-27
2024年7月20日,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程序性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大酒店成功举办,现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2024年7月20日,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程序性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大酒店成功举办,现场参会人员1200余人。

本次论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吉林大学闵春雷教授、谢登科教授及多位资深律师,就程序辩护理论与实务,以及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程序辩护相关内容的期待等话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共同探究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实践应用与突破路径,为新时代下刑事辩护工作打开视角、拓宽思路和提升维度。

第一单元:开幕式暨领导致辞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会议在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马丽敏律师的主持下正式拉开帷幕。马律师介绍,程序辩护作为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利器。它不仅仅是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技术操作,更是我们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和追求。在当前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程序辩护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先生发表开幕致辞。田会长代表吉林省律师协会向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各位与谈嘉宾、律师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田会长表示,希望通过本次论坛活动围绕程序辩护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提升吉林律师的业务能力,打造品牌形象,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律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影响下,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欠缺,导致很多律师对程序性辩护不敢辩、不想辩、不会辩,陷入程序性辩护就是死磕和无用的误区,实际上有理、有据、有节的程序性辩护,不但具有独立价值且能服务和促进实体性辩护。随后,娄律师介绍了与会嘉宾,并对他们的到来和分享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娄律师认为,当前刑事辩护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看清新时代下的形势,改变传统思维,从“只关注实体”转变为“程序与实体并行”。同时,她预祝本次活动圆满进行,并希望所有参会律师能够学有所获,不虚此行。

第二单元:程序辩护理论与律师实务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红新律师担任主持。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发表了《关于程序辩护的几个问题》主题演讲。顾教授围绕程序性辩护的概念与法律依据、程序性辩护的类型与实践样态、程序性辩护应当掌握的“尺度”展开理论分享。

首先,顾教授认为程序性辩护是对应于实体性辩护的一个概念,应当在刑事辩护一般概念的涵义下界定。

其次,顾教授认为应当全面开展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应与实体性辩护相并行并提出了按照辩护手段的属性划分,将程序性辩护分为请求型程序性辩护、要求型程序性辩护、抗辩型程序性辩护、救济型程序性辩护几种类型。

第三,顾教授认为应当理性开展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势必涉及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的关系、辩护人与被追诉人的关系,以及程序性辩护适度与否的问题。因此,在开展程序性辩护时应当理性适度,而不能“攻一点,不及其余”,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闵春雷教授分享的主题为《程序性辩护的内涵及展开》。

闵教授结合自身大量研究总结就以下四点进行分享。首先闵教授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及意义,闵教授认为程序性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程序性争议及程序性申请,基于诉权向裁判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及其他程序性权利。

其次,闵教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例,提出提起程序性申请的方式和步骤主要有四步:一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程序性申请;二是提出证据证明或进行说理论证;三是要求获得裁断;四是针对裁断获取救济的权利。

同时,闵教授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的分析,认为程序性争议的提出应把握庭前会议的契机,将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审前,如果程序被敷衍则需要再次申请庭前会议。

最后,闵教授强调程序性辩护需要注意与其他辩护形态结合、拓宽程序性辩护的范围,积极为权利而斗争、追求有效辩护的目标等。

第二部分主题演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俊良律师主持。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马朗律师,从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做了精彩分享。马律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作为程序性辩护的重中之重,通常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会正式申请启动,但是,由于看守所录音录像保存时间短,等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提出排非的申请,则会错失排非的最佳时机,这一点在针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排非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侦查阶段及时启动排非程序,值得刑辩律师重视和研究。此外,马朗律师还就请求型程序辩护,发表了独到见解,他认为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程序辩护,与后续的实体辩护,相互关联,都值得刑辩律师慎重对待。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谢登科教授就《涉外程序辩护》展开分享。谢教授结合自身的理论研究,明确涉外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并总结得出涉外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相关要素的涉外性、适用法律的多元性、运行流程的复杂性、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委托律师的限定性。同时,谢教授以多起案件作为切入点,为大家深入讲解了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特别程序问题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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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任、大成广州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郑城律师围绕《程序性辩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为主题,通过亲自办理的两个职务犯罪案件,向大家介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在程序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一个案件是辩护律师发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与他的供述不一致,向法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法院最终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判决当事人有罪。另一个案件是辩护律师收集了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证据,证实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威胁引诱的情形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最终成功推翻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郑城律师呼吁学者和业界贤达,要不断推动调查、公诉和审判机关调整司法理念,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希望每位律师在个案中,尤其对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要穷尽一切办法据理力争,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第三单元:程序辩护中的困境与解决(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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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议题一:程序辩护与庭审

与谈议题一《程序辩护与庭审》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西安办公室董事、高级顾问赵叶红律师主持。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提出,律师应重视程序辩护,勇于质疑,推动办案机关重视程序,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于律师曾经办理一起最高司法机关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比对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17次讯问笔录、4次亲笔供词及相应的提讯提解证,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多种违法取证的情形,印证被告人所述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存在。该案经召开庭前会议、正式开庭,最终检察院对本案先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大成武汉办公室党委书记、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朱远超律师分享了庭审中利用程序问题达到最佳辩护效果的经验。朱律师表示,其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时发现,该案的讯问笔录和搜查笔录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同一侦查人员的签名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上。朱律师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此问题,此案涉案金额原本可以达到10年以上的量刑,最终判决缓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低的量刑结果。朱律师表示同意顾永忠教授的观点——并非非法证据一律要排除,但发现程序性问题,一定要勇于有技巧地提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大成太原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常洁律师以庭前会议的内容为主要方向,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中的陪审员回避制度、微信通知开庭不合法等问题为切入点进行与谈。程序性辩护已成为大多数案件辩护的重要工作,而现状却是很多青年律师仍存在不敢辩、不想辩、不会辩的情况,她提出根源在于青年律师对于程序法的理解不够透彻。其通过亲办案例分享并论证了通过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鼓励广大青年律师要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辩护人的能动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裴延君律师指出,程序性辩护应服务于有效辩护的目标,要触动法官的内心判断,让法官从内心深处认为非法证据可能是存在的,就能对定罪量刑有很大帮助,这是程序辩护其中一个重要意义。

裴律师分享了一个其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裴律师申请法庭播放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并指出录像存在后期剪辑的可能,遂提出对录像进行鉴定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没有对录像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但判决的刑期比量刑建议的刑期大幅下降,当事人在判决后即恢复自由,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评级评价委员会委员、大成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于耀武律师,以一起中国留学生在国外致人死亡案件的办理经验分享,向大家介绍如何通过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结合,收获免予刑事处罚的有效辩护经验。在此过程中,于律师找准程序性辩护要点,对在国外形成材料的来源、录音录像、翻译、认证等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指出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在实体上,成功争取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于律师通过程序和实体辩护相互成就的案例,生动、专业诠释涉外刑事案件程序性辩护空间和价值。

“程序辩护高端论坛”在长春成功举办

与谈议题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程序辩护相关内容的期待

与谈议题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程序辩护相关内容的期待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辛明律师主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成海口办公室主任汤尚濠律师以“谁动了《刑诉法》的侦查蛋糕?"为主题进行分享。汤律师指出,在《监察法》施行前,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阅卷和会见嫌疑人。《监察法》施行后,涉嫌该类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律师在此阶段不能介入。调查结束后,由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此,此类案件实际上没有经过《刑诉法》规定的侦查阶段,动摇了刑事案件需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大程序的基本原则。对此现状应该如何完善,保障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值得我们思考并尽快提出相关建议。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戴金强律师通过分享其办理的案例指出,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相辅相成,可以通过程序性辩护达到实体性辩护的目的。比如在一个诈骗案件中,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因此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应该立案侦查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做了撤案处理。

关于刑诉法的修订建议,戴律师认为,如果案件程序性违法比较严重,刑诉法应规定在此情况下,案件移送到其他司法机关办理,避免原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将情绪转嫁到当事人身上;另外,刑诉法应对程序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救济途径。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新疆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王新律师和大家分享其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期待——二审案件开庭,应开尽开。王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应明确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标准。并从实体角度,建议规定以下情形的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包括二审期间提出新事实、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要进行质证的;一审判决对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未予确认的;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未考虑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上诉案件;上诉人积极缴纳罚金、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并提出,如果上诉人仅对量刑提出上诉,在没有新的证据,一审判决符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符合量刑标准,没有畸轻畸重的情况下,要尊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此类案件可以二审不开庭审理。

宜昌律协刑委会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欧阳春青律师围绕刑诉法的修订,提出了几点想法:一是针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情况以及产生的问题,建议从目前由检察院主导认罪认罚的执行,调整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决定是否启动。二是完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将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纳入刑诉法规制,允许律师适时介入监察委办理案件过程中。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文书公开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等等。

大成大连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佟圣玲律师在与谈环节中提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批捕环节不允许律师阅卷存在信息不对称、辩护权受限、司法公正受损等弊端。期待在未来的《刑诉法》中可以增加批捕环节的律师阅卷权,并提出通过阅卷主体、阅卷范围的限制、监督机制的完善,在保障律师批捕阶段阅卷权的同时,也保证在批捕阶段律师阅卷后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

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云峰先生为本次论坛作闭幕总结。高会长指出,本次论坛汇集了来自吉林省内外的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程序辩护的核心议题,各位嘉宾分享了前沿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强调了程序辩护在当前司法环境中的重要性,使我们对程序辩护的作用以及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本次论坛立足于程序性辩护问题,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还有视野宽度,理论实务双驱联动,为刑事辩护的发展乃至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未来,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全国高校、律师协会等机构的紧密合作,深挖专业的深度和广度,将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影响力、专业力与领先力发挥到实处。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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