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6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
盲盒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盲盒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领域,但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
将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引》具体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制定负面销售清单。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
三是鼓励建立保底制度。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四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昨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明确了关于盲盒的定义,旨在引导规范经营者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盲盒经营中的射幸属性(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盲盒经营属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形式复杂多样,虽然《指引》进行了概括定义,但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盲盒经营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但不能以“盲”为借口回避本应承担的义务,盲盒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必要信息,尽可能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指引》明确了盲盒经营行为需要公示的信息,强调了盲盒商品本应公示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了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操纵抽取概率等行为。
此外,盲盒IP文化生态与商业消费逻辑,对消费观念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存在较大影响。为此,《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指引》还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记者 蔺丽爽)
责任编辑:闻浪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相关文章
- 网络直播拆卡正在“围猎”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施行半年初见成效 清朗网络空间 助力健康成长
- “护苗”行动助“幼苗”健康成长——海南东方为未成年人筑牢四大防护安全网
- “陪伴式未成年人司法”如何运转——湖州法院深化涉未成年人司法改革
- 【专家解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容易因退货发生纠纷——七日无理由退货,哪些情况不适用
- 最高检: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未成年人用网低龄化趋势明显 如何更好守护“数字原住民”
- 新华全媒+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元旦起施行 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体“安全网”
- 从“鼻吸能量棒”到色情手办 从“香烟糖”到酒精冰淇淋 不良导向商品何以充斥未成年人周边?
- 最高法:侵犯人脸和身份证等信息可获刑
- 通过周期性“洗脑”推销保健品 武汉警方跨省铲除一个4层级养老诈骗团伙
- 山东通报5起违规吃喝典型案例
- 湖南省湘潭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硕科被“双开”
- 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将于12月1日启动
- 260元就能买一张不带磁身份证 记者调查网络制售假证件和车牌现状
-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些看点值得关注
- 新华视点丨从三个报告看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