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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五年未决?追求正义长路漫漫

4715律界之声2022-11-14
一场拖欠建设工程款的合同纠纷案已耗时5年、历经湘高院、长沙市中院近二十次开庭、问话等,仍未得到公正判决。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认定有效,上诉发回重审认定无效,再次上诉湘高院认定有效,向最高院再审认定无效。闽南公司面对的不仅有来自相对方的恶意骚扰、有关部门领导的干预,更有法院无视法律、罔顾事实的错误裁决。

  导语:一场拖欠建设工程款的合同纠纷案已耗时5年、历经湘高院、长沙市中院近二十次开庭、问话等,仍未得到公正判决。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认定有效,上诉发回重审认定无效,再次上诉湘高院认定有效,向最高院再审认定无效。闽南公司面对的不仅有来自相对方的恶意骚扰、有关部门领导的干预,更有法院无视法律、罔顾事实的错误裁决。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是一家诚信经营的公司,却因错信他人而陷入巨大经济纠纷。2013年8月,闽南公司经中间人叶金煌介绍与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缴纳了相关资金1000多万元。然而,就在闽南公司历时两年并垫资6000余万元修建好开源鑫贸大楼之后,开源公司竟不惜触犯法律伪造闽南公司印章,自编《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准备备案,结果被发现导致备案不成。之后,开源公司便开始封堵闽南公司长沙分公司并拒收结算书,拒付工程款。迫于无奈,聘请湖南爱法堂(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伍昭主任律师担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令闽南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仅仅是漫长诉讼之路的开始。

  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再上诉,闽南公司迟迟没有得到二审判决结果,工程验收合格且被强行占用但开源公司拖欠的6000多万元工程款(包括开工时所交200万元押金)也就没有支付过分文。无奈之下,闽南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致公开信,将事实情况娓娓道来,恳请法院尽快作出公正的判决。

  令人遗憾的是,却有更高层领导的批示,湘高院院长无法把控,经过历时二年审理后,不能给闽建公司发送判决书的情况下,不得不先在网络上报结。再由分管院长出面调解,合议庭再次开庭,又历经半年的审理。让人迟迟等待的二审判决却并没有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院用2018年的行政法规对2013年签订、2015年就已履行完毕、双方对合同无效再无争议且没有提出上诉的《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效力依职权重新进行评判并认定有效;在开源公司与叶金煌不能提供31、32层《认购协议书》原件的情况下,认定协议真实存在,并抵扣申请人28924544.98元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这一判决实属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

  开源公司为了继续拖欠工程款,迅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通都没有通知闽建公司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了开源公司的申请。无奈之下,闽南公司也于2021年5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356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824号民事判决。

  时隔数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20日下达,对于闽南公司方面提出的再审申请作出了回复。

  首先,关于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源公司与闽南公司未经招投标即签订了《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而且在闽南公司中标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双方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认定两份合同均无效。又因施工合同无效导致合同中的违约金无效,故二审判决未支持闽南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结果正确。

  其次,关于第31、32层《认购协议书》不以能提供原件及效力问题。最高法认为闽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源公司与叶金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叶金煌的行为并未超过闽南公司的授权范围,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闽南公司关于《认购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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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5页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在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上虽有瑕疵,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闽南公司的再审申请。

  然而,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却经不起仔细推敲。据伍昭律师阅读这份裁定书之后,反映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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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3页

  首先,根据已有的证据可知,闽南公司并没有与叶金煌签订第31、32层认购协议,只有开源公司与叶金煌提供了有签订第31、32层的认购协议的复印件。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却罔顾事实,认定闽南公司与叶金煌签订了第31、32层认购协议,这是最严重错误的。

  其次,对于此案中的合同,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在一审中,长沙市中院认定合同有效;二审发回重审,长沙中院认定合同无效,再上诉的二审中,湖南省高院认定合同有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又认定合同无效,却认定与此前处理结果相同,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审查有何意义。法律在法官手上可以这样玩,实属无稽之谈。

  不仅如此,裁定书中清楚写道“闽南公司与叶金煌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虽无原件,但落款日期并无涂改痕迹,采信并无不当”。协议书没有提交原件,以复件没有涂改,认定有效,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湖南省高级人民院院这样的认定,情有可原,司法解释不是“他”做的。可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司法解释是你做出来的,既然做出来不用,那做出来干什么?同时,既然认定主合同无效,为何主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却又认定效。这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伍昭律师于是说,30年律师生涯,终于让他再也读不懂法律了!

  据了解,该案自初审以来,已经历经5个年头。在审理期间,开源公司与叶金煌曾使出各种伎俩阻碍案件审理:派人围堵长沙中院,逼得法官翻墙回家;在湖南省高院的法庭上,叶金煌公然打着省政府周时昌副省长及省政协某主席等人的旗号,肆无忌惮地向法院施压;而湖南高院某庭庭长与开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乡,竟利用权力简单开个庭就将案件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轻松实现拖延支付巨额工程款的目的。第二次上诉时,该庭长与某副院长根据相关部门领导的指示,亲自出面调解。被告法人代表进湖南省高院,什么证件也不出示,就像一个“不速之客”,信誓旦旦地说他自己是湖南省工商联的领导,湖南省高院没有不认识他的人物,法警不让进。紧接着大声说:“那我打电话,让你们领导下来接!”结果,他拨通了某某的电话,果不其然,飞快赶到,将其接进了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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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闽南公司2020年12月31日收到的短信截图

  更有离谱的是,闽南公司2020年12月31日收到短信,说案件审理终结。可2021年又是开庭,又是院长出面调解,直到2021年3月19日才作出判决。难道湖南省高院系统全国第一的审判效益就是这样要出来的?

  闽南公司将案件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本期待着最高法可以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份罔顾事实、当事人都被弄错了的裁定书。如此情形,实在是令人感到心寒。

  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作为拥有权力的国家最高公检法机关,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公检法机关的威严何在?若是不能依法秉公办事,又怎么能让百姓信服,让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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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律师(右一)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结语: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坚定拥护法律,也相信法院不会让法律的天平向恶人倾斜。正如闽南公司所期待的一样,请相信案件的真相定会水落石出,也期待伍昭律师继续努力,再让公道降临人间!

 

责任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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