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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捍卫生命权是律师的最高使命

4622律界之声2022-11-05
一起转嫁于天灾的人祸,一场让逝者瞑目的辩护。一次权力与法律的较量,一种对于生命权的捍卫。大千世界,人为万物之灵;堆金积玉,宝贵莫若生命。

  一起转嫁于天灾的人祸

  一场让逝者瞑目的辩护

  一次权力与法律的较量

  一种对于生命权的捍卫

伍昭:捍卫生命权是律师的最高使命

  大千世界,人为万物之灵;堆金积玉,宝贵莫若生命。诺贝尔有句名言:“生命,那是自然界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本案中,魏某超等四人在一条公路上被断裂的高压线电击殒命,他们的生命权惨遭践踏,一目了然,责任当然应由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来负。然而,事发之后,从某些新闻媒体的所谓报导,到某副县长的所谓“慰问”,再到一份荒谬伦绝的鉴定报告的出笼,这一系列明显是有人刻意操弄的“善意”之举,却先入为主堂而皇之地把责任推给了大自然的不可抗力。于是,本案一经开头,似乎就已看到了结尾。让人不胜唏嘘:死难者的尊严何在?死难者家属的公平何在?天理又何在?

  作为死难者家属的辩护人,伍昭律师一经介入本案,就立刻被一个似乎是早已成形的虚假证据链围困起来,接着就是一种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权力干预。这个官司还怎么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伍昭律师首先通过种种努力,包括机智地借用诉讼和撤诉的方法,构建了一个真相证据链,历经一审、二审、一审重审、再二审的反复博弈,成功击跨了对手的虚假证据链,撕下了某些政府官员的虚伪面纱,终于峰回路转,让死难者可以眠目,让死难者亲属获得了相对公平的赔偿。

  从“天灾”到“人祸”的事实翻转,从“不赔”到“合理赔”的渐变,此过程中满满地渗透着的,除了伍昭律师的心血和智慧,更是他不畏权力的正义精神和对信仰的坚守。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于四条人命的委托

  2010年7月7日,由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某电力局(以下简称隆某电力局)经营、管理的隆某县六某寨镇10KV六荷线腊树电力支线01号杆-02号杆之间的钢芯铝绞线断裂坠落到马路上,造成魏某超所骑摩托车由此地经过时触电起火,车上4人(其中包括魏某超的老婆殷某南和4岁孩子魏某宇、邻居小孩陈某船)全部触电身亡并被烧焦,罹难者脑髓横溢、血水漫流,事故惨不忍睹。遭受如此灭顶之灾,死难者家属悲痛欲绝无需赘述。让人心寒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竟然无人将事故逐级上报、无人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无人宣称对事故负责、无人对死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和致歉。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竟然有所谓“隆某强雷电击断10千伏高压电线,致4人死亡”的新闻报导见之于网络和报端。紧接着,隆某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贺某辉和电力局领导在荷枪实弹的武警部队掩护下三更半夜携1000元现金安抚死难者家属,称:“事件纯属‘天灾’,家属要节哀顺变。”再后,将近一个月的8月2日,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受隆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做出《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此次事故系直击雷击断高压输电线路的相线……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这份鉴定结论,似乎是在进一步印证了媒体和官方的说法。死难者家属感到匪夷所思,他们面对隆某县六某寨镇人民政府的善后调处,提出隆某县电力局每人赔偿50000元的要求。可是对于他们的这点可怜要求,却遭到隆某县电力局的严词拒绝,称分文不予赔偿。最后由隆某县民政局通过当地村委会以每位死者20000元救济,由当地村委会做工作才安葬了腐败残尸。

  任何事物的演进都是有其自身的必然规律的,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这场灾难直到收场时,死难者家属终于幡然醒悟自己被忽悠了。他们慕名找到伍昭律师,请求伍昭律师帮他们打官司,为四位死难者讨还公平。

  伍昭律师接受了死难者家属的委托,他发誓要让死者瞑目,要让死者家属获得公平赔偿。

讼战从寻找证据开始

  从媒体的所谓新闻到副县长慰问,再到鉴定报告出笼,这一系列明显是有人刻意操弄的作为,是有关各方的一番善意?还是为了先入为主地固化这场灾难定性的一种企图?抑或是引导死难者家属降低期待息事宁人的一番表演?伍昭凭借多年执业积累起来的敏感,心中已有自己的基本判断,但他深知,要想揭开层层叠叠蒙避在人们眼前的面纱,必须从寻找证据开始。

一个重大发现

  伍昭律师接受死难者家属的委托后,查阅了大量与雷电有关的资料,认真学习了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气象行业标准)及雷电灾害鉴定方法。此外,伍昭律师还到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防雷中心、江西省防雷中心、四川省防雷中心、国家气象局法规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面对面的咨询。在彻底掌握了有关雷电灾害形成原因及如何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知识后,伍昭律师通过测量事故发地的经纬度,查阅中国气象局国家雷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网的雷电数据发现:2010年7月7日,在事故发生位置3公里范围内仅15时42分39秒有过一次雷电,强度为-39.4080千安。而在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中所称的2010年7月7日17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位置的3公里范围内,根本就没有发生过雷电!

对《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合法性和科学性的质疑

  伍昭律师依据自己的调查研究,对《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了严密的审查,发现该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重大问题:1.参与鉴定的5名调查鉴定人员不具雷电鉴定资格,不懂雷电相关知识(甚至有厨师和司机参与,有的身份不明);2.鉴定过程中没有采用“剩余磁场法”、“金相法”等雷电鉴定的基本方法;3.“雷击点”确定明显错误;4.没有引用国家雷电监测系统的权威数据(雷电监测系统的运用是目前雷电事故鉴别的第一手段);5.鉴定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属越权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QX/T103-2009),雷电灾害鉴定结论只能确定是不是雷电灾害(包括是、不是和不能确定三种)及灾害等级,其认定事故性质和划分事故责任的作法严重超越自身权限]。

  据此断定,《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是一份不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黑心鉴定”。

  此外,伍昭律师还委托湖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钢芯铝绞高压线断裂掉落不是雷击所致”。

为了借力取证的诉讼

  就当下的法治现实,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多困难局限。比如本案中,死难者殷某南的遗物中,有殷某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时与资方所签的劳动合同,还有暂住证、工资卡、住房公积金卡以及参加社保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需要前往广东东莞进行核实才能成为有效证据。诸如此类工作,作为律师一般都较难完成。伍昭律师为了获得较全面的证据和对一些缺陷证据进行弥补,别出心裁想到一个最好的借力办法。他干脆以要求隆某县电力局赔偿每位死难人家属2万元为诉讼请求向隆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办法很奏效,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申请人民法院向邵某市气象局及被告隆某县电力局调取相关证据。结果隆某县人民法院调取到了邵某市气象局进行鉴定时仅有的由苏某华书写的六页手掌大的原始记录资料,之后又从隆某县公安局六某寨派出所调取到了事发当时的现场勘查笔录。接着,通过申请还从隆某县电力局调取了事发当时断线处的高压瓷瓶,还与事发当时修复线路、更换瓷瓶的郭某平进行了问话,查证出事发2号杆断线处的杆顶瓷瓶没有开裂,只是中间被放电击穿了一个孔,等等。

  伍昭通过诉讼完成所有证据链的工作后,遂向隆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法院“准许撤诉”裁定。

第一回合:一审

提出最具专业精神的刑事起诉

  伍昭律师在完成所有环节的取证工作之后,2011年6月8日,代理原告魏某凤等正式向隆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书中,伍昭律师首先提出对本案中发生灾难原因的科学准确的判断,接着依“同命同价”的法律精神,以死难者不同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的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出死难者不同数额的赔偿诉请,总计赔偿金额为1577295.2元。

用证据反击证据

  2011年7月14日,隆某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隆某县电力局信誓旦旦的陈述以及提供出的很多所谓证据,都在伍昭律师的阳光证据面前或溃败坍塌或相形见绌。比如一个用胶布贴起来瓷瓶,隆某县电力局声称是事发地被直击雷击裂的,还以所谓的“原始照片”予以佐证。结果经过伍昭律师的事实推演和有力质证,很快原形毕现,原来所谓“原始照片”系事后使用苹果手机在被告代理律师办公室拍摄的。

线路同一性争议

  一审庭审中,法院释明二点:一、线路的同一性问题。原告提交的导线,被告不予认可,是否申请同一性鉴定;二、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是否有证据补充。为此,原告申请同一性鉴定,但被告不予停电拆线。后被告又申请同一性鉴定,结果又自行撤回鉴定申请。有关赔偿标准的证据,原告方依要求全部提交到位,人民法院也为此出具了证据收据。

法外力量的干预

  案件尚未判决之前,隆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某某(已判刑)召集人大内司委、法院相关领导进行调研后,责成承办法官撤回拟提交审委会研究的请示,不得再次开庭,让原告律师领回补充提交的全部证据(但承办律师没有将证据收据退还给法院),再次合议改变观点按农村居民标准直接判决,不得让“国有资产流失”。

一审判决

  2012年1月9日,隆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邵某市气象局鉴定人员在未查阅雷电定位系统资料,未对现场高压线的熔珠、熔痕进行取样,甚至在未找到真正的雷击点的情况下,认定高压电线断裂跌落属直击雷击断所致,缺乏科学依据,其做出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关于“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死者殷某南生前领取工资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殷某南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湖南省农村的相关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581775.20元。

第二回合:重审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原审法院强迫律师领回的殷某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银行存取工资的详细清单等证据。隆某县电力局提供了证明输电高压导线断落系感应过电压产生强雷电流作用瞬时高温溶化造成(直接否认邵某市气象局直击雷击断高压线)的司法鉴定意见。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输电高压导线断落原因以及死者殷某南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伍昭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在重审过程中,隆某县电力局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伍昭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一份30000多字的书面意见,意见从雷电的产生、雷电电磁脉冲、雷电的热效应、雷电的电磁效应、雷电的机械效应、雷电事故鉴定的基本方法、雷击点的确定、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事故鉴定中的应用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电杆档距超长等多方面阐述了原有鉴定的一系列问题,分析了本案中高压输电线路的断裂坠落并非雷电所造成,为鉴定机构公正客观地做出鉴定提供有效参考。

原告变更赔偿数额

  2012年10月30日,邵某市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架线设计与施工存在缺陷……导线不能承受核定的承载力而断落,断线事故与雷击无直接关系”。同时,隆某县人民法院又直接带领隆某县电力局的代理律师到广东东莞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证明殷某南经常居住地在广东东莞的证据进行单方取证核查。基于此情,伍昭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广东东莞市的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数额从1577295.2元变更为2924304.8元。

重审判决仍然不尽如人意

  2013年6月14日,一审法院再次做出由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然而,让受害方难以接受的是,判决竟然对原告所提交的14份证明死者殷某南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广东东莞的证据(包括:①《暂居证》、②《工作证》、③《劳动合同》、④工资清单、⑤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⑥ 9位证人的证言)视而不见,反而以殷某南的银行卡从2010年3月起至5月,在隆某县的五次取款记录这一孤证作为依据,推测死者殷某南“从2010年3月份起一直居住在隆某”,进而得出“对殷某南的赔偿只能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的结论,仅改变农村居民的年度赔偿标准于2013年6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844940元。

第三回合:终审

伍昭律师法庭雄辩

  判决下发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9日均再次提起上诉。从而进入决战阶段的终审。

  伍昭律师在终审法院的庭审中,着重针对一审法院以“死者殷某南从2010年3月起至5月份五次在隆某县银行取款”为由推断殷某南从2010年3月开始“一直居住在隆某”的推理方法展开反击,指出一审法院因此推断殷某南“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东莞”犯了论据与论题“风马牛不相及”逻辑错误。同时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省高级法官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阐述和客观分析“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同命同价”等命题,郑重要求二审法院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一般地区的标准计算赔偿。

终审判决

  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并于2014年7月30日宣判,认为被告提出本案中的导线断裂系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撤销原审判决,全案改判为:判令隆某县电力局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3105.6元。其中对死者殷某南的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一般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为537949.6元,其他三位死者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为148800元。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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