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只有激情饱满、理性平和、专业精湛,民事检察人员才能履行好新担当新使命。笔者认为,民事检察人员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责应当具备三方面的具体能力:
一是对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扎实把握能力。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事法律法规进行了体系化、全方位的更新完善。作为法律监督者,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自身准确地理解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新理念、新原则、新概念、新条款,还要具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不仅要掌握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还要充分挖掘大数据等现代手段的科技赋能,激活民事检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真正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要求。假如检察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熟悉,不清楚实体法条的变迁,就可能导致对法律问题(案件)进行推理的大前提不牢固;假如不熟悉新旧民事证据规则的变化,不熟悉已经很大程度数字化的当下信息时代,如何判读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从电子数据中获取合同真意,更无法对争议案件的事实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由于对法条和证据的掌握是法律人对案件进行判断最基本的前提,所以笔者把这两方面的能力,称为民事检察官的基础能力。如果基础能力不足,那么民事检察官在监督的具体实践中,就会在很多“看起来觉得不对劲”,感觉可能有问题、有启动监督程序必要的案子面前,难以对自己的判断建立信心,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证成能力。民事检察官要能够充分阐释监督理由和监督意见。实践中,有些检察官能凭自己的“法感”和在社会生活中长期习得的“公平感”产生一个异于裁判者的正确判断,但是并不能有理、有力、有节地将自己的正确判断予以证成,不能用准确的文字把自己的理由准确表达出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主体缺乏证成能力。证成能力是基础能力的次生后果,但两者相互不是充要关系,基础能力对证成能力来说仅仅是一个必要条件,二者不能等同。文字是传递信息最重要的工具,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对外产生治理效能的基本载体,如果不提高自己的文字、逻辑和修辞水平,就会让自己的证成、说理功夫不足,就会让自己思考的正确立场无法顺利外部化,既不容易说服处于被监督地位的原裁判法官,也不容易说服在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裁判文书中的获益方。这就会增加监督过程中的对抗程度,让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错误识别能力。与大量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相比,最终进入检察监督的案件可谓极少数。由于民事检察监督接触民事案件相对法院较少,所以现实中有的民事检察官在行使监督权时经常持谨慎甚至迟疑态度——即便内心确信自己的监督理由是正确的,但仍然对自己的监督缺少信心。一方面,这种谨慎是对工作负责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不能让自己的谨慎态度受制于自己监督能力的欠缺。我们要正视民事检察官实践训练机会较少的客观事实,要承认以实践为导向的司法技能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它的获得需要大量司法实践的磨砺,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技能的获得并非只有亲历性的实践才有作用。学习者通过对实践者的密切观察,通过学习实践者的经验理性总结,同样能够获得扎实的“实践感”,这种“实践感”就是实践理性。如果不承认非亲历者可以通过观察学习获得亲历者的经验,那就会否定知识的传承,就会陷入唯经验论的狭隘境地。只要积极主动地观察学习,一定能够获得对案件分析判断的经验理性,甚至由于观察时的第三方视角,学习者还有可能获得亲历者不具备的超越视角。因此,检察官可以通过反复阅读大量案例,反复揣摩大量案卷去复原、去体验那种现场感,这同样就能够让检察官获取案件审判的经验理性,让检察官能够获得基于亲历产生的司法技能。
民事检察是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最全面、最充分的一项司法检察业务。每一起民事检察案件,背后都是民心,都有政治。民事检察官要培树精湛的专业素养,用好用足法律监督权,最大限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作者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责任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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