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之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理论前沿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2844人民网2022-04-07薄晨棣、李楠楠
  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据介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解释》突出对特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从严惩治。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2)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3)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4)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此外,《解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据介绍,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小叶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