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云见日,让正义的阳光照进来
一封求助信引发的关注
近日,律界之声(以下简称“笔者”)收到一位读者的一封千字求助信以及一份电子版一审判决书。其信的内容主要是为其家人喊冤。她自述自己姓张,是揭阳中院正在审理的涉黑案件被告人张某泉的家人。张女士在求助信开头写道:“我愿对着妈祖发誓,以下所说句句属实,如有半字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张女士在留言中提到,自己的家人张某泉被无端扣上了黑社会的帽子,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对于整个大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事实上,张某泉根本不是黑社会,更不是黑社会老大,很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遭遇了部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多个证人也遭遇了威胁恐吓。因此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她希望笔者能够基于法律和事实,认真地读一下她发来的求助信和一审判决书,客观地对张某泉的这起在一审中被定性为所谓的“涉黑案”进行报道。希望张某泉案能够在二审时被揭阳中院更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
笔者收到来信后,第一时间给予回复,首先感谢张女士对笔者的信任,同时告知张女士,网站这边会认真阅读相关文字材料,并争取到与之进行面谈的机会,以此进一步了解案情,试图还原事实真相。
毕竟,时代的一粒沙,压在个人头上便是一座山。
如果张女士所提供的文字材料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再进行合理、客观的阐述,对于笔者而言,也称得上是做了一件积极而有意义的事情,相信接下来在二审司法机关的明察秋毫下,一定能“纠正好这起错案”,届时,在法之公允下,她的家人张某泉便可以摘掉涉黑的帽子了。
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标题为“纠正冤假错案彰显法治进步”的文章,该文所提到的一句话直指人心:“‘纠正’代表着法治的长足进步,展现出人民法院刀刃向内、勇于纠错的自我革命精神,表明了刑事诉讼原则和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
于是,笔者认真阅读了张女士发来的材料,并通过现有的文字材料对案件脉络进行了梳理。
一审判决书是否存在明显漏洞?
从张女士发来的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3)粤5202刑初 715号来看,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相关犯罪、违法事实成立。
其中一审判决书中提到:“自2002年起,张某泉、张某生伙同张某民(已死亡)及被告人张某旺等人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原新龙歌舞厅密谋策划,非法设立‘下滩屠宰场’,商定由张某生出资10万元,并先后吸纳被告人张某远、张某周、张某华及同案人张某新(已终止审理)、张某清、张某江、张某祥(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下滩屠宰场’巡查队,负责对抗河婆屠宰场,争夺生猪市场,牟取非法利益。该巡查队在张某泉、张某生事先的指示、动员下,与‘河婆屠宰场’巡查队员进行两次有组织斗殴,之后双方通过会谈划分了势力范围,其中“下滩屠宰场”控制了河西片区,并采取了拦截、搜查、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现了对该区域生猪市场的控制和垄断。2005年开始,张某泉等人雇佣张某远、张某华、张某原、张某定(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西商业城、岭丰村、五云镇等地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2002年至2007年间,该组织共非法获利近1500万元,并不断扩大规模,形成以张某泉、张某生为组织的领导者,张某民、张某远为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张某周、张某华、张某彪为积极参加者,张某程、张某旺、张某原、张某宏、张某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且人员众多、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结构。张某泉、张某生在非法牟取大量资本后,于2009年前后成立揭西县安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揭西第一分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串通投标等方式非法承揽政府工程,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自下滩屠宰场成立以来,该组织在张某泉、张某生的组织、领导下采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一系列有预谋、有组织、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不法经济利益,大部分群众被侵害后不敢通过合法途径举报、控告,在揭西县河婆街道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在张某泉、张某生的领导下,该组织不仅从事生猪市场的非法控制,还涉足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使得大部分受害者在被侵害后不敢通过合法途径举报、控告。最终,该组织在揭西县河婆街道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从读者视角来看,一审判决书逻辑自洽,张某泉等人俨然触犯了法律。
然而,张女士发来的千字信中的描述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描述形成了鲜明反差。她在信中坚称一审判决书存在诸多明显漏洞,并对判决书描述的有关定性为涉黑的内容提出了多个质疑。
质疑一:十二名所谓的组织成员大部分彼此并无交集、不熟悉、没有经济往来,如何被认定为一个黑社会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至少要有十人方可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张女士认为,本案中司法机关明显在凑数,因为十二名被告在庭审时均表示,他们很多人之间并不熟悉,最多只是点头之交,没有交集,也没有经济往来。张某程等人甚至表示,他们连张某泉、张某生的电话和微信都没有;张某宏称,他与张某泉相识二十多年,仅抽过张某泉的三根烟,从无经济往来;个别人虽曾在下滩屠宰场拿过临时工资,或在张某生公司上班,但该公司也是做合法的工程生意,只是拿三四千块的工资,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关系?
张女士表示,她的家人和张某泉共同生活了几十年,从来不知道他是什么黑社会组织的老大,更未见其有小弟跟随。她从电视中所了解到的黑社会组织,通常组织严密、层级清晰,有严格的帮规纪律,加入组织需要举行仪式,成员各有地盘,通过有组织犯罪谋取暴利。但她在一审庭审时听到的根本不是那样,这些所谓的组织成员没人参加过加入黑社会的仪式,组织内部没有帮规规约,也无人受过处罚。此外,本案中十二名被告均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张某泉、张某生安排的,均表示对黑社会一无所知,更未参加过。
这显然是在随意拼凑黑社会,把一些互相都不认识、不熟悉的人拼凑在一起说他们是黑社会,他们生活上没有交集、经济上没有往来,他们彼此之间不互相关照、不一起做事、不一起挣钱,天下有这样组织成员彼此都不认识,也不知道组织“老大”的黑社会吗?有这么松散、随意的黑社会吗?
质疑二:多名证人遭到威胁恐吓,被告人集体被刑讯逼供,做虚假指认,当庭澄清,还能采信虚假口供并认定是黑社会吗?
公安认定该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下滩屠宰场的成立,且指控的最主要犯罪事件都与2002-2007年的下滩屠宰场有关。然而在此期间,张某泉同下滩屠宰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公安为完成任务,竟找数十名村干、村民作证,让他们咬定张某泉在2002-2007年间为下滩屠宰场的老板,强行将张某泉与下滩屠宰场捆绑上。很多人事后找到我的家人恳求原谅,纷纷表示这种昧着良心的指认并非他们的本意,实则是公安威胁村民,逼迫他们作伪证。试问,若张某泉真为老板或股东,五年间岂会无资金投入、无利润分红、无指挥行为?只要客观调查,真相自明,但至今未见客观证据,反见公安威胁村民作伪,此等行为,何谈法律?
更令人震惊的是,公安部分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手段残忍。一审开庭时,多名被告人揭露遭电击、殴打、威胁等酷刑,如张某远手指被电击至合不拢,张某华被电击至大小便失禁,张某周被电击脱皮且遭蒙头殴打,张某彪被锁在凳子上多日不让睡觉,大腿内侧遭电击威胁,张某原被饿数日,张某生、张某新等人亦遭威胁,被迫指认张某泉为屠宰场老板、黑社会组织老大。一审庭审时,被告人们提供了刑讯他们的多位警员的警号、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并且全部被告人都还原了真相,但一审法庭却置若罔闻,未对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行调查就直接认定不存在,亦不采纳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仍认定张某泉为下滩屠宰场老板。
若仅凭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所得的笔录即可定案,开庭何意?法治何在?
质疑三: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者,二十年为何没从中获利分文?竟然没给其他成员分文好处?也没从他人处获取分文?
任何人做事儿都会有一定的目的,黑社会除了打打杀杀,也是为了追求利益。黑社会组织的老大,正常应该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利最多,本案认定该所谓黑社会组织最核心的相关事件都是围绕着下滩屠宰场展开,然而本案中却没有任何流水、单据等证据指向张某泉有从下滩屠宰场中获利,也就是说张某泉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多年来未从中挣一分钱。不仅如此,也没有任何一名参与过下滩屠宰场相关活动的人员称张某泉有从中获利,更没有人说张某泉有给他们发钱。
如果所谓的领导者、老大没有从该所谓组织最核心的犯罪活动中获利,也没有为其他人创造一分钱的利益,这算什么黑老大?
质疑四:张某泉未获利分文,也没有证据证明财产涉黑,却要没收其家人全部财产,不留老人子女生活费用?
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才能追缴,但本案中张某泉被没收的资产都是他和妻子多年辛辛苦苦做生意慢慢积攒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资产与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有任何关系。退一万步来讲,即便要没收,也只能没收张某泉的份额,不能没收家人的部分,并且要保留抚养家人必要的生活费用,这是最基本的。但司法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加区分和保留,把我们全部的房子、现金、公司股份等资产全都没收了,没有给他的妻子和两个小孩留下一间房子或生活费用。这样不讲法律把我们的资产全都没收,难道是法治社会文明的标志吗?
质疑五:纯粹靠虚假证言堆砌起来的鉴证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经济实力的重要一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下滩屠宰场获利1490万元的鉴证报告,作为非专业人士,在庭审中,我发现了报告中存在的诸多逻辑荒谬。计算获利应基于客观流水或单据,本案中这些证据都没有,这份鉴定仅根据证言和供述来认定二十多年前屠宰场的获利情况,时间过去二十多年了,屠宰场的经营者都不可能记得每天、每年的获利,何况是这些外人,若仅凭一个人怎么说就可以认定获利,那何必费时费力去做鉴证报告。更甚者,这份报告中还直接对案件定性,判断法律问题,超越鉴定机构职责,亵渎司法程序。然而,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依旧采信了这份问题报告作为关键证据,草率审查证据,无视程序正义,这份问题百出的报告也成为了一审法院粗暴定案的缩影。
读完张女士的五个质疑,笔者心里五味杂陈。一审判决书与张女士发来的材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又或者说是谁在说谎?
对于上述质疑,笔者提炼出两个问题,并通过电话咨询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刑辩主任伍昭律师,请他从专业视角给予解答。
问题一:如果家属质疑属实,多名证人被威胁恐吓、被告人遭遇过刑讯逼供,这样的证言和口供有效吗?
律师答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面对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导致证言、供述与笔录不一致的情况,办案人员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核实证言和供述真实性、保障证人和被告人权益并加强监督与制约。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维护司法公信力。
问题二:如果一个组织不具备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特征,是否可以认定为黑社会组织?
律师答道:一是组织特征,即结构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二是经济特征,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经济实力;三是行为特征,即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四是危害性特征,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维持该组织长期存在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显著特征。这四个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要素,缺一不可。如果一个组织不具备这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它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
寻找希望的那束光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案,笔者决定与张女士进行一次面聊,想通过她的言谈举止,侧面了解其家人张某泉的相关情况。
十一月初,笔者在某咖啡馆见到了张女士,她言谈得体,但双眼红肿,想必是刚刚哭过。她对笔者的到来表达了感谢,并很快进入主题,略带伤感地谈起张某泉和他的妻子。她说那封信本该由他的妻子来寄,但他的妻子因为张某泉这起案子遭受了沉重打击,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因此身为家人,她义不容辞地站出来奔走呼号。
她对笔者说,这一年来,她求救无门,这让她倍感无助。自从张某泉被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后,她的整个家庭都塌了。“虽没力气了,但还要抓住希望那束光,我始终相信正义只会迟到,但终会来到。”
笔者问她当前张某泉一家的生活与此前有哪些变化时,她泪如雨下,告诉笔者,张某泉一家的全部收入都没有了,以前张某泉经营医院、酒店,如今都被查封。父母目前依靠借钱度日,张某泉的两个孩子一个上大一、一个上高二,他们的教育费用完全依靠他的八十岁老母亲东拼西凑。
对此,她再次提到了她的质疑:“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泉的资产与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有关,这种不加区分和保留的做法让她深感失望。”
张女士表示,最让她和家人接受不了的是,张某泉明明是家乡父老乡亲人人夸赞的乐于奉献、不图回报的人,怎么就遭遇如此冤枉呢?
“尤其是张某泉被莫名其妙地扣上了黑社会老大的帽子,并被公安认定该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是下滩屠宰场的成立,指控的主要犯罪事件与2002到2007年的下滩屠宰场有关,可在此期间张某泉和屠宰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正如我在求助信中所提到的一样,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分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竟然找了村干部和几十名村名,让他们咬定张某泉是下滩屠宰场老板,这就出现事后那些村民来到我家,恳求原谅的一幕。他们表示,如果不配合说张某泉是下滩屠宰场的老板,就不准他们回家,甚至还要抓他人的家人。”张女士讲到这里,再次泪如雨下,她说如果歪曲事实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这并不是国家和人民希望看到的。她只希望二审司法机关保持客观、公允的立场,还原事实真相就好。她期待张某泉头上这顶莫须有的帽子早日被摘下来,让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重现希望。
笔者问张女士,辩护律师结合笔录和相关被告人,是如何看待此案的?
张女士表示,张某泉的辩护人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施阳律师,张某生的辩护人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旭律师和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刘耿军律师,张某远的辩护人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谭仲萱、吴涛律师。律师们很专业,也很有正义感。律师们在开庭时都说,该案根本不具备组织黑社会性质的四个特征,开庭的辩护效果非常好,尤其是发问阶段基本澄清了事实,质证和辩护也是有理有据,非常有说服力。“后来我上网查阅了法律知识,得知四个特征就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关于这起案件,我发现四个特征都存在明显漏洞,这和我在信里提出的质疑一一对应了。但是法院根本没有回应和评析律师们的辩护意见,张某泉被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比窦娥还冤。我说的这些内容,可以和我们全部被告人的家属,以及所有参与旁听的人员调查核实,也可以查看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核实,我写的那封信,每个字都以生命、法律、人格作为担保,如有半点虚言,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张女士说,令她始终百思不得其解却又无比痛心的是,一个在当地富有热心、侠骨柔肠的人,一个无数次为家乡学校捐款、为寒门学子提供学费的人怎么就成了“黑社会老大”?
笔者问张女士,能否客观讲述一下张某泉的为人。她表示,张某泉从小就很懂事,当年父亲靠踩单车养家,母亲则在家养猪,懂事的张某泉放学回来会推着自行车走街窜巷卖雪糕、凉茶。日子就这样红火起来。父母言传身教,让张某泉从小明白做人的道理。张某泉从小富有爱心,如果他在开车时,遇到老人、儿童,他一定会停下车,让他们先过。张某泉开餐饮时,哪怕大年三十那天,当别的餐饮老板在努力地招揽客人时,他总会给厨师放假,让他们去陪老人。这些年张某泉不做餐饮了,当年的厨师每年过年还是会给张某泉送来他们亲自做的美食。他们认为张某泉的人品值得他们这样做。
张某泉心怀大爱,谁家小孩上学拿不出学费,只要去找他,他都会毫不犹豫地拿出100元或者几百元给到孩子。有些懂事的孩子会说写个借条,张某泉就会跟他们说,不用还,只要乖乖读书就好了。无论是学校捐款,还是修建妈祖庙,张某泉都会捐助,他在我们家乡属于仗义疏财之人。
张某泉的妻子这些年也支持他的善举。但从一审开庭宣判到现在,她吃不好、睡不好,精神状态不好,经常出现吃什么东西都会吐出来的情况,目前主要依靠打吊针维持身体机能,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了。
这些年,老父母跟随张某泉一起生活,张某泉为人孝顺,他是村里人公认的大孝子、心怀大爱之人。令我们一家人感动的是,村民认为他不可能涉黑,接下来愿为他作证。
自一审判决后,家人发现庭审过程与判决结果不符,除了悲痛就是愤怒,甚至有点哀莫大于心死。包括村民在内,大家明知张某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扯不上半点关系,明知案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但却改变不了张某泉受冤的事实。
为了早日洗刷张某泉冤情,家人已向高等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合法途径递交申诉状,但基本上都石沉大海了。
笔者问张女士,是否相信司法公正?她表示,不管怎样,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期待真相大白的一天。张某泉犯过的错,定会接受惩罚,但被冤枉的“错”,她和家人一定会继续努力,为其伸冤,希望二审法院公开、公正、透明地审理此案。
采访结束后,笔者通过百度检索张女士提及的几名律师,发现马成律师、谭仲萱律师均为广东省及深圳市律协刑事辩护领域的主要负责人,周旭律师此前曾在检察系统工作并曾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刘耿军律师也是广东省非常资深的刑辩律师,施阳律师办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他们都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刑辩律师。笔者尝试与他们联系,他们态度都挺好,也有人对张某泉这个人表示认可和同情,却无一人愿意接受采访。
写在后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然而,冤假错案一旦发生,不仅会损害司法公信力,更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近年来,尽管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但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如“孙宝国、孙宝东涉黑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等等,虽然这些案件都在若干年后被翻案,涉案被告也都沉冤昭雪,也为类似案件的申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这段不堪回首的遭遇,是否会成为这些被冤者一生的梦魇呢?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关乎你我,公平公正也是国家领导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张女士为张某泉喊冤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挫折和困难,但只要保持耐心和坚持,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终会收获她所期待的结果。当然,最现实的期待就是这个案件的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样才能让上级司法机关、让社会大众看清案件的真相和全貌,才能让正义的阳光更好地照进来!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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